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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4        阅读量:

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长江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第三条遵循同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同济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用户提供长江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及服务推荐。

第五条共享平台的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实验室及时维修、维护、更新改造。

第六条实验室收到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申请后应及时回复,合理编制测试计划,优先安排校内纵向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的测试任务。

第七条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技术审核程序,通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引进国际先进的测试技术,鼓励开展高水平的实验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教学工作使用仪器设备的程序: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按照培养计划执行,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备案教学实验测试内容及机时数。

第九条科研工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向实验室提交“预约测试登记表”及实验研究大纲附件,预约申请使用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预约通过后按计划完成测试任务;

(二)测试完成后,实验室网上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由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科研工作使用一般仪器的程序:

申请人与仪器所在实验室预约并提交“委托测试登记表”;测试完成后,实验室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原则,进入共享平台的各类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实行收费管理。校内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各院(系)可根据教学、科研计划事先确定实验室每年或每学期为本学校本院(系)服务的任务量或机时数。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本校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三条校内用户使用仪器设备收费包含实验测试和实验分析的成本,实验测试部分收费包括模型、样品制作,水、电、耗材,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场地等;实验分析部分收费包括模型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第十四条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应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费、适当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费等。对加入上海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院(系)实验室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具体标准及经费结算;项目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使用费的预算及支付。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的90%拨付院(系)实验室,10%留存学校。

拨付给院(系)实验室的费用主要用于:

实验人员加班费、外聘人员酬金等,比例不超过15%;实验人员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发表论文等,比例不超过20%;实验室运行的耗材、水电、场地等;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校验等;实验室环境改善。

留存学校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优秀实验室的奖励金、共享基金等。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由实验室负责人编制“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申请表”,由院(系、所)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开放测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

第十九条共享基金作为校内参加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测试(制备、上机等)费用。通过课题申请、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资助有研究价值且测试费不足的课题。

第二十条凡是学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及本科生均有资格申请。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基金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基金来源:学校每年拨专款,开放测试基金余额与设备维修维护基金余额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仪器选择:利用共享基金进行实验测试,可选择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注册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配套经费:为扩大受益面,保证共享基金的使用效益,凡被批准获得资助的课题,其测试费中的1/2-2/3由本基金资助,1/2~1/3由课题自筹。

第二十四条共享基金每年实施一期,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根据共享基金发展情况,评审频度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每期只能提交一份申请,并只能申请使用本研究课题相关的1-2台大型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

学生申请课题,必须有导师的推荐意见和签名并负责交纳仪器设备使用费中的自筹部分。经批准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仪器发生故障等)需要更换的,须事先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下载、填报基金申请表(内容复杂的可另附实验大纲等资料)。经交纳仪器设备使用费自筹部分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审核,汇总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基金申请表,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实验室的专家,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一周。

第二十八条共享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获得资助的申请人交纳自筹经费部分后,领取批准额度的“开放测试基金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向实验室签发“仪器使用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获得基金资助的申请人根据“开放测试基金卡”的经费额度,参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基金使用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经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在申请时说明情况。如遇仪器设备更新,将把基金转到相应的新仪器上使用。

第三十一条基金使用完毕,获资助的申请人根据课题的完成情况,开放实验室运行管理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总结报告的递交时间一般在基金使用完毕后的3个月内。

第三十二条基金使用完毕后,实验室网上提交仪器设备使用费结算单,经申请人确认后,基金才能作为仪器设备使用费进行分配使用。仪器设备使用费的使用参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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